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对策?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4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5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拓展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1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对策?



2、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对策?

现阶段我们国家持续增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不过如今我们国家的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还是比较低,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如此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形式 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时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比较迅尘常见的安全监督管理形式包括:第1种就是日常监督管理,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于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管理。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时候,能够选择定期的形式以及不定期的形式,主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现场施工保持1个良好的运行状态;至于专项监督管理形式,需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在开展市政工程建设的某1个时期,增强对于安全隐患的监督以及管理,之后再参考所存在的各种需求,通过选择1定的方法,来掌握具体的责任情况。2市政工程施工特点首先就是施工作业环境比较差,市政工程的露天作业是比较多的,而且要是进行露天作业就需要充分考虑天气因素所造成的影响,要是遇到了恶劣的天气情况,就会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1定的影响。市政工程大多数都会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增加施工难度,还有1部分工程需要在交通进行的时候开展,这样就会产生比较多的安全隐患;第2点就是作业强度较高,大部分的施工都是借助人工操作或者是借助工具来开展,整体强度比较高,会消耗较多的体力,并且施工时间比较长,这样就会使得施工者出现疲劳的情况,在进行操作的时候就比较容易出现操作事故,甚至会出现安全事故。 3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方法 3.1确保文明施工,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市政工程的施工项目是比较多的,会使用比较多的施工机械,有1部分机械专业性比较强,比如混凝土搅拌机,或者起重机械以及垂直运输等,工作人员在使用这些设备的时候,需要按照有关的安全规范来进行使用。不仅如此,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工作人员要确保能够正确使用这些设备,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如此就需要增强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以及综合素质,使得在进行市政施工的时候能够提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确保能够充分掌握施工时期所涉及到的施工机械的具体情况。无论是采购或者是使用施工机械,都需要按照在试运行的时候对于设备的需求,而且需要正确调整施工设备,等到结束之后开展检测工作,提升有关参数的正确性,这样可以使得施工更加安全,更加准确。 3.2提升安全意识,正确开展安全施工。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需要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明确安全的重要程度,而且需要开展安全教育以及安全培训,确保他们有1个良好的责任意识,而且具备良好的操作技能。尤其是那些1线施工的重要工作人员,需要提升培训力度和考核力度,至于那些持证上岗的岗位,需要严格检查有关的证件。接着就是需要增强市政工程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而且需要增强整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仅如此,需要把安全施工技术正确使用到市政工程里面,可以使得这个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要是无法保障施工安全,就会产生1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施族卜工的时候,需要正确使用安全技术以及安全施工方法,兆昌穗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3.3增强施工现场管理,增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对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来说,需要增强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对于市政部门来说,需要充分明确各个责任主体,这样可以增强管理和控制市政工程项目环节,而且可以显著细化监督管理方法。特别是施工单位需要设置合理的施工方案,而且需要正确设置那些特殊的专项施工方案,增强控制和管理各个施工细节。市政部门需要增加资金,增强控制和管理资金使用,尤其是那些重要部分的管理,及时找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解决。不仅如此,也需要增强市政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借助先进的技术来增强整体的效率和质量。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选择合理的监控形式,而且需要正确采集信息化管理数据,接着就是需要增强对于施工作业以及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最后就是需要建立1个高质量的监督管理队伍,有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个人素质和比较充足的工作经验,而且需要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是比较系统的,要想消除所存在的安全事故,就需要持续提升监督管理力度。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持续提升监管力度,而且需要改进有关的责任制度,不仅需要明确具体的主体责任,而且需要及时消除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设置1个良好的生产制度。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第4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5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第6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7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第8条 鼓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和绿色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第2章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9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本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1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4)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5)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2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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