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50 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有什么差异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奖惩制度。第八条 鼓励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绿色建材、绿色施工和绿色建筑,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鼓励创建精品工程,推行工程优质优价、工程担保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工前持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对乡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监理合同,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发包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四)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施工、监理企业不得参与工程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撤销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50 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有什么差异

2、50 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有什么差异

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由本市建委勘察设计院设计、市建委批准、只对市政府负责、。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由市交通局组织设计、报省厅批准、对省政府负责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林业园林、安全生产监督、民防、气象、公安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广使用信息化和标准化技术,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视化管理;倡导创建优质优价工程、科技示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示范工程;推广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第二章 前期质量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工作质量。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明确绿色设计和绿色施工的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担建设单位相应的法律责任。   临近建(构)筑物密集区域、重要管线设施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建设工程技术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工程支护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论证。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开展勘察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条件,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监理单位对勘察单位开展的钻孔数量、位置、深度、编录等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督,并组织勘察成果质量验收。   本市逐步建立勘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现场勘察管理。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完善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的内部审查制度,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勘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并对工程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违规违章作业。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成果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桥梁、隧道等工程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现实情况,在确保结构可靠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预留足够大的安全系数。   对于依照相关规定应当实施绿色建筑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控制指标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提倡使用永久性天然材料,推广使用清水混凝土墙,不得使用影响安全的挂板作为装饰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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