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1、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照明、排水、供水、供气、供热、护栏、公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综合管廊和以海绵城市理念设计的其他基础设施等工程。第4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5条 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进行。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统1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的原则编制,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第6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首要主体责任。   实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图审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其他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落实各自质量责任。第7条 鼓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鼓励创建精品工程和推行工程优质优价。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应当依法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对文物、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诚信档案,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实施信用奖惩制度。第9条 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在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方面发挥作用,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第2章 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成立项目法人,对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第十1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阶段充分征求并采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理养护单位的合理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第十2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需调整工期且具备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3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指导,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处理。第十4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真实全面,数据准确。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满足设计深度要求。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2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4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5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拓展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1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4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业务工作开展指导。第5条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第2章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第6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3)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7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具有1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8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3章 监督管理第9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1)检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第十1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5)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4、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下属公司有哪些

深圳市政工程总公司属于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深圳国资委)直属企业,其下属的子公司比较多,主要包括: 1. 深圳市政基建设备有限公司; 2. 深圳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3. 深圳市绿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 深圳市政城市运输发展有限公司; 5. 深圳市道路桥梁养护有限公司; 6. 深圳市通衢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组织结构可能会不断调整变化,具体情况可以通过相关渠道获取最新信息。希望能为您提供些许帮助。



5、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对策?

现阶段我们国家持续增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不过如今我们国家的建筑安全管理水平还是比较低,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如此就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影响。 1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形式 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时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行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比较迅尘常见的安全监督管理形式包括:第1种就是日常监督管理,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对于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管理。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时候,能够选择定期的形式以及不定期的形式,主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现场施工保持1个良好的运行状态;至于专项监督管理形式,需要安全监督管理单位在开展市政工程建设的某1个时期,增强对于安全隐患的监督以及管理,之后再参考所存在的各种需求,通过选择1定的方法,来掌握具体的责任情况。2市政工程施工特点首先就是施工作业环境比较差,市政工程的露天作业是比较多的,而且要是进行露天作业就需要充分考虑天气因素所造成的影响,要是遇到了恶劣的天气情况,就会给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1定的影响。市政工程大多数都会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进行施工,这样就会增加施工难度,还有1部分工程需要在交通进行的时候开展,这样就会产生比较多的安全隐患;第2点就是作业强度较高,大部分的施工都是借助人工操作或者是借助工具来开展,整体强度比较高,会消耗较多的体力,并且施工时间比较长,这样就会使得施工者出现疲劳的情况,在进行操作的时候就比较容易出现操作事故,甚至会出现安全事故。 3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方法 3.1确保文明施工,正确使用施工机械。市政工程的施工项目是比较多的,会使用比较多的施工机械,有1部分机械专业性比较强,比如混凝土搅拌机,或者起重机械以及垂直运输等,工作人员在使用这些设备的时候,需要按照有关的安全规范来进行使用。不仅如此,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工作人员要确保能够正确使用这些设备,防止出现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如此就需要增强工作人员的操作水平以及综合素质,使得在进行市政施工的时候能够提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确保能够充分掌握施工时期所涉及到的施工机械的具体情况。无论是采购或者是使用施工机械,都需要按照在试运行的时候对于设备的需求,而且需要正确调整施工设备,等到结束之后开展检测工作,提升有关参数的正确性,这样可以使得施工更加安全,更加准确。 3.2提升安全意识,正确开展安全施工。在开展市政工程施工的时候,需要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他们明确安全的重要程度,而且需要开展安全教育以及安全培训,确保他们有1个良好的责任意识,而且具备良好的操作技能。尤其是那些1线施工的重要工作人员,需要提升培训力度和考核力度,至于那些持证上岗的岗位,需要严格检查有关的证件。接着就是需要增强市政工程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而且需要增强整体的安全监督管理力度。不仅如此,需要把安全施工技术正确使用到市政工程里面,可以使得这个工作能够更加顺利地进行,要是无法保障施工安全,就会产生1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在进行施族卜工的时候,需要正确使用安全技术以及安全施工方法,兆昌穗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3.3增强施工现场管理,增强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对于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来说,需要增强施工现场管理力度;对于市政部门来说,需要充分明确各个责任主体,这样可以增强管理和控制市政工程项目环节,而且可以显著细化监督管理方法。特别是施工单位需要设置合理的施工方案,而且需要正确设置那些特殊的专项施工方案,增强控制和管理各个施工细节。市政部门需要增加资金,增强控制和管理资金使用,尤其是那些重要部分的管理,及时找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解决。不仅如此,也需要增强市政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借助先进的技术来增强整体的效率和质量。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选择合理的监控形式,而且需要正确采集信息化管理数据,接着就是需要增强对于施工作业以及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最后就是需要建立1个高质量的监督管理队伍,有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个人素质和比较充足的工作经验,而且需要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市政工程安全管理是比较系统的,要想消除所存在的安全事故,就需要持续提升监督管理力度。在进行施工的时候,需要持续提升监管力度,而且需要改进有关的责任制度,不仅需要明确具体的主体责任,而且需要及时消除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设置1个良好的生产制度。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1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3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4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第5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6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4)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5)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7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第8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9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1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3年进行1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第十2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3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3)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3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2)具有3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3)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具有1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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