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第4条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0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6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2章 招 标第7条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程所在地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8条 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完备;   (2)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当通过立项审批,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3)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4)进行监理招标,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已完备;   (5)进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招标,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已确定;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9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前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1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条 属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不属于重点工程项目,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第十1条 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招标事宜的,接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第十2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能力,定期接受专业技术知识继续教育。

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2、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不断深入,市政工程建设成为城市建设中最重要的工作之1[1]。目前市政工程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拔优秀的施工企业进行建设,政府市政部门并不直接参与施工。因此如何在这1过程中保证市政工程的施工质量成为政府最关心的问题。市政工程质量不过关或是不能按期完成都会对整个城市建设规划以及居民的日常生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有时甚至会造成1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导致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政工程建设经验,探讨1些常规市政工程,如道路、桥梁等,在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1市政工程施工特点 1.1工程建设复杂 市政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常在城市内部进行。1项市政工程常常包含多个子项目,各子项目通常会交叉作业,需要不同部门不同工种共同协调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工程施工的组织和管理上都需要比其他工程有更好的水平。 1.2不确定因素众多 市政工程的建设类型、设计方案、规模各有不同,使用的施工技术、设备材料以及技术人员也各有差异,使得市政工程在建设中施工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众多。譬如在施工阶段出现恶劣天气情况变化,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同1地点还存在着其他市政工程的交叠施工等等。 2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2.1选择合格的施工企业 目前国内市政工程的建设多以招投标的形式交给市场上的施工单位开展,即使是中标单位有时也会进行2次下包给下属单位。在这1过程中,选择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市政工程招投标和下包的过程中,不但要严格审核施工企业的工程建设资质,还特别要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即使是进入施工阶段,仍然要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严格监理,杜绝在施工过程中偷梁换柱,使用不合规的设备以及材料。 2.2及时做好施工方案设计与评估 施工方案设计的优劣不但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好坏,同时也影响着整个工程建设的成本,是施工企业和市政部门都密切关注的问题。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在施工方案的设计中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工程建设中以及完工后对城市供水供电、热力天然气等的影响。特别是在施工中将会同时进行的其他工程建设的情况,在方案设计和评估中要尽量避免,必要时应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调。 2.3加强施工人员从业素质 施工人员是市政工程建设中的直接参与者,因此施工人员的从业素质直接影响着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建立健全各岗位责任制,对于没有资格认证的人员坚决不予任用;做好绩效考核管理,对工程建设中各类行为制定好奖惩规则;同时加强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每周做好施工总结,提出当周施工建设中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 2.3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3.1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之1。管理制度包括施工人员现场施工守则、设备材料管理条例、监管人员的职责要求等。只有对施工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监察人员的责任进行详细划分,才能使得施工过程和管理活动有章可循。 2.3.2成立施工现场督查小组 市政工程建设的好坏具体是落实到每天每人的施工活动中的,因此现场质量管理对于保证整个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工期都是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场督察小组负责对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各个工序以及施工人员的日常操作进行监督,查找违规操作。对现场施工中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制定改进措施,要求操作不当的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 2.3.3现场管理同现场监理相结合 加强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不仅需要对现场施工操作的规范进行管理,还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实时管控。做好“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3级质量保证体系[2]。对于现场监理发现的问题1定要严格重视,不得抱以大事化小的心理,应该返工则返工,该停工则停工。同时现场管理人员还应当协助监理小组做好施工数据的抽查复检。 2.3.4做好质量资料档案管理 市政工程建设和监理中,资料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必须制度化,这仅是工程开展过程的记录,同时也是今后出现问题查找相关责任人以及技术缺陷的重要资料。质量保证资料的记录应当包括施工原始记录,实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查数据等,以及系统的施工资料和图表[3]。质量资料档案的管理也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转借。同时由专人即时进行整理和上报。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1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塌孝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4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2款、第3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第6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第7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第8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第9条 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第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和友案机关备案。第十1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第十2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第十3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2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第十4条 禁止将承包唤衫槐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C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建设部门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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