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工程结算中的工程变更是否进行规费和税金计取,市政工程规费是按人工费和机械费计取吗

市政道路工程结算中的工程变更是否进行规费和税金计取

1、市政道路工程结算中的工程变更是否进行规费和税金计取

需要的。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规费和税金问题。

市政工程规费是按人工费和机械费计取吗

2、市政工程规费是按人工费和机械费计取吗

市政工程规费是按人工费为基数记取: 市政土建按照直接费为基数记取,市政安装按照人工费为基数记取。

清单计价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规费的计取基础

3、清单计价定额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与规费的计取基础

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未取费计算基础,这里面不是光指定额人工费,是人工+机械+材料+人工机械材料差价+管理费+利润+风险费。 规费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

黑龙江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费计取一样吗

4、黑龙江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费计取一样吗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计算,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调整或如何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定额计价工程 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进行结算。2002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已废止,结算时不得使用。 2.材料的市场价格与单价表价格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有争议时,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调找价差(正负价差),调找的价差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 三、定额日工资的调整 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的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70元/工日之间调整。发承包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双方约定不清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区间中限执行。该项调整的人工费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中。费用的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四、工伤保险费的计取 工伤保险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7〕198号)规定,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 五、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费的计取 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入工程造价。 生育保险费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的规定,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0.65%计入工程造价。 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取 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哈建发〔2007〕164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费用标准核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只计算《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规定的基本费(基本费率)。 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项目按照《关于发布建筑物(构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哈造价字〔2007〕7号)的规定执行。 七、工程竣工结算时限的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广东省2006安装定额规费计取标准是多少

5、广东省2006安装定额规费计取标准是多少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0) 一、总则 (一)本费率标准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所规定的有关项目的特征及内容编制而成,所公布费率包括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 (二)本费率标准适用于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等计价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确定工程造价。 (三)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据本费率标准的推荐费率计算。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宜超出本费率标准规定的各项目费率参考范围。 (五)部分费用项目未公布推荐费率,使用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费率参考范围中确定合适的费率进行计算。 五、规费 (一)根据本市现行有关规定,考虑多数施工企业的生产人员比例、深户人口比例和一般性工程特征,经综合测算,规费清单表中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费率的参考范围和推荐费率如表7所示。 (二)表中列有费率项目的计算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合计。 表6 社会保障费、工程排污费费率表(单位:%) 费用名称 参考范围 推荐费率 1.社会保障费 1.62~7.11 4.78 (1)失业保险费 1.33~2.36 1.86 (2)养老保险费 0.08~0.49 0.25 (3)工伤保险费 0.07~0.34 0.18 (4)医疗保险费 0.14~0.24 0.19 其中 (5)住房公积金 0.92~3.68 2.30 2.工程排污费 0.25~0.41 0.33 3.其它 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十、其它 (一)本费率标准自2010年12月20日起施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09)》(深建价[2009]35号)自本费率标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二)本费率标准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和修订。

黑龙江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费计取一样吗

6、黑龙江 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规费计取一样吗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 1.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应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幅度,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于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工程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应按实计算,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调整或如何调整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中无约定或约定不清,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按实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二、定额计价工程 1.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采用可调价格的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06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相应的计价规定进行结算。2002年颁发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哈尔滨市单价表》已废止,结算时不得使用。 2.材料的市场价格与单价表价格的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有争议时,可参照《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格调找价差(正负价差),调找的价差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 三、定额日工资的调整 今年竣工工程和结转到2008年的工程,其今年完成部分的土建、安装、市政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45元/工日、装饰工程定额日工资可在35.05~70元/工日之间调整。发承包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具体的工资标准,双方约定不清或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按区间中限执行。该项调整的人工费列入计算程序的其他费用中。费用的取费基础仍为35.05元/工日。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不执行此条规定。 四、工伤保险费的计取 工伤保险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哈劳社发〔2007〕198号)规定,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之和为计算基础按0.11%计入工程造价。 五、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费的计取 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2007年《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入工程造价。 生育保险费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的规定,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按0.65%计入工程造价。 六、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取 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照《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哈建发〔2007〕164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工程项目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费用标准核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只计算《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规定的基本费(基本费率)。 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项目按照《关于发布建筑物(构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费用计取标准的通知》(哈造价字〔2007〕7号)的规定执行。 七、工程竣工结算时限的规定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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