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工程要进行联合验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需要盖哪些

什么工程要进行联合验收?


1、什么工程要进行联合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第1条 为进1步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能,降低验收费用,方便企业办事,根据临政发〔2004〕89号《关于进1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特制定《临安市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


第2条 对工程项目竣工进行联合验收,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联合验收实行“业主申请,中心牵头,各方负责,时间统1,人员集中,依据批复,部门验收,结论明确,方式创新,便民高效”的运作模式。


第3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范围:


(1)市人代会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属市本级管理项目;


(2)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


(3)社会公益项目(学校、医院、市政设施等);


(4)各类房地产项目;


(5)5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


(6)开发区、玲珑工业区块、市级工业集聚点用地1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4条 联合验收内容:


(1)项目立项(登记)、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情况;


(2)项目建设用地(林地)使用情况;


(3)“1书两证”执行情况;


(4)环保、水保、消防、人防、防雷3同时建设及地质灾害防治情况。


上述以外内容(施工质量、新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等)不列入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5条 联合验收依据:


(1)项目立项(登记)、初步设计(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用地(林地)批准文件及土地出让合同;


(3)“1书两证”;


(4)环保、水保、消防、人防、防雷、地质灾害防治等批复文件。


第6条 联合验收由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发展计划局联合负责牵头和组织,统1验收时间,集中验收人员。建设局、国土局、经发局、水利水电局、环保局、林业局、旅游局、供电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人防办等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参加,履行各自验收工作职责。


第7条 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要求:


(1)项目已按设计建成竣工并通过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环保、水保、消防、防雷、人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8条 联合验收程序:


(1)联合验收范围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向“中心”提出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中心”协调后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参加联合验收部门和单位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员,随带单项验收有关文件、表格到项目现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验收工作。


(3)联合验收工作人员集中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后,分部门(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工作。


(4)形成部门(单位)单项验收结论和联合验收纪要。


第9条 参加联合验收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规定认真做好单项验收工作,并在联合验收时间内出具单项验收结论。单项验收结论应抄送1份给“中心”归档备案。“中心”根据各单项验收结论,在联合验收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和参加联合验收的单位发出联合验收纪要。对联合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联合验收纪要中告知项目单位整改措施、整改途径和整改方法。


第十条 联合验收末获通过的项目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中心”提出复验申请,“中心”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


第十1条 个别单项验收如需在项目竣工投入运行1定时间后进行的,应在联合验收意见中说明。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单项验收,验收意见抄送“中心”备案。


个别单项验收职权不属于市本级的验收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单位)与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复印1份给“中心”备案。


第十2条 联合验收中单项末获通过的项目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可向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复验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意见抄送“中心”备案。


第十3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应指派分管人员准时参加联合验收,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验收工作职责,并如实正确出具单项验收结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除第十
1、十2条规定外,职能部门(单位)不得单独组织验收属于本细则规定的验收内容。


第十4条 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未经联合验收的,或者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证照,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联合验收结论及相关数据作为执行市政府有关政策的论据。


第十5条 各部门(窗口)要按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工作效率列入效能考核。


第十6条 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负责本细则落实监督工作。



2、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需要盖哪些


竣工验收报告意见书1般来说需要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3个章。竣工验收报告意见书是指工程项目竣工之后,经过相关部门成立的专门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质量评估验收以后形成的书面报告。



3、什么是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1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以上验收办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扩展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设立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登录“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查阅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参考资料来源:平阳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4、什么是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


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制度是指将原来多个主体各自独立组织实施的专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转变为统1组织、集中时间验收的运作模式。联合验收本着“业主委托、同步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申请联合验收或者分别专项验收。以上验收办法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1号。扩展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牵头单位是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其它项目均由各区住建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验收工作。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要设立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门机构或指定分管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登录“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平台”系统,查阅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情况及网上提交资料情况。参考资料来源:平阳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送审稿)的政策解读




5、什么工程要进行联合验收?


土建工程、危险化学品工程、采矿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工程。



6、建筑工程中市政绿化参与联合验收吗



1、建设单位在绿化工程养护期满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接收单位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2、接收单位收到接收通知后,通过建设单位确定该绿化养护工程的面积,并确定养护标准,通过招投标重新选定绿化养护单位。



3、绿化养护期满后,根据绿化工程竣工图及苗木移交清单,建设单位组织接收单位到施工现场清点苗木数量、规格,符合移交验收要求的,做好移交验收手续并移交相关的图纸及资料。不符合移交验收要求的,接受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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