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分项、分部验收时需要填写一个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我想知道表格中的质量控制资料是指什么资料呢,,跪求!如何申办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需提交什么材料?及申报流程?

在各分项、分部验收时需要填写一个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我想知道表格中的质量控制资料是指什么资料呢,

1、在各分项、分部验收时需要填写一个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我想知道表格中的质量控制资料是指什么资料呢,

质量控制资料:

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工程定位测量、防线验收记录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进场检验报告

4、施工实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施工记录

7、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合格证

8、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检验及抽样检查资料。

9、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10、新材料、新工艺施工记录。 安全和功能检验:1屋面淋水试验记录;2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3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4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5抽气(风)道检查记录;6幕墙及外窗密性、水密性、耐风压检测报告;7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8节能、保温测试记录;9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0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11暖气管道、散热器压力试验记录;12卫生器具满水试验记录;13消防管道、燃气管道压力试验记录;14排水干管通球试验记录;15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16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17避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18线路、插座、开关接地检验记录;19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记录、风量、温度测试记录;20洁净室洁净度测试记录;21制冷机组试运行调试记录;22电梯运行记录;23电梯安全装置检测报告;24系统试运行记录;25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

跪求!如何申办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需提交什么材料?及申报流程?

2、跪求!如何申办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需提交什么材料?及申报流程?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如果原来有二级资质的话,应该是升级为一级资质,如果原来没有资质,想申办资质,应从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申报,然后再根据等级标准升级。如果需要,我可以详细介绍,QQ:360177221。 附: 标准规定: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

3、6亿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 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4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4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

1、6亿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 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三级资质标准:

1、 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2项以上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工程; (2) 城市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3) 城市燃气工程或热力工程; (4)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

3、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 10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5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3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1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3、 总贮存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1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中压及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热力工程;

4、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 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2、 2万吨/日及以下给水厂;1万吨/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1立方米/秒及以下给水、污水泵站;5立方米/秒及以下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内供水管道;直径

1、5米以内污水管道;

3、 总贮存容积500立方米及以下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万立方米/日燃气工程;2公斤/平方厘米及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内热力管道;

4、 生活垃圾转运站。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八)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

2、

4、

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九)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十)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申报流程:按照资质标准,准备相关申报资料,装订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申报的级别逐级上报,一级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由省厅审批,三级以下有地市级建委审批(依河南省情况)。 以上只是申办资质所需的依据及相应的标准,对没有申报过资质的朋友来说,有点难理解,另外与资质证同时申报的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如果需要,我可以提供帮助,QQ:36017722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是哪些部门负责?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是哪些部门负责?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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