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问题,一个项目里有几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又有几个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率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1、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1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4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1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4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3条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第4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1第5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1、基本费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2

2、现场评价费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3位4舍5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4级以上(含4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5、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1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6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3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7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6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第8条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3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9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4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1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十2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十4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3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第十4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问题,1个项目里有几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又有几个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率



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问题,1个项目里有几个单项工程,每个单项又有几个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率

市政工程安全措施费应该谁来出



3、市政工程安全措施费应该谁来出

市政工程安全措施费包括基本费、考评费和奖励费,具体的费率根据各地的标准; 该部分费用包含在项目投标报价内,是用来支付项目为安全等方面的采取措施的费用。 具体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项目完工结算可凭造价主管部门的核定单列入项目总结算。 该部分费用其实就是建设方支付的。

市政定额中的工程保险费如何考虑的



4、市政定额中的工程保险费如何考虑的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A建筑工程" 河南省2008建筑工程定额总说明

1、《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 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综合单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在《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的基础上,为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工期、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

2、本综合单价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1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3、本综合单价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拦标价、竣工结算的政府指导价;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计价的基础;是企业编制内部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4、建筑工程造价由工程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5、实行工程量清单项目招标的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系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与本综合单价相应项目价格的乘积之和。 措施项目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措施项目费用由组织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项目费组成。 其他项目费由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0星工作项目费组成。 规费由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组成。 税金由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组成。

6、本综合单价依据《计价规范》的内容和顺序设置,其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1至9位)均与《计价规范》1致,并在此基础上对《计价规范》没有涉及到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扩展。凡是扩展的章节编号和项目编码前均加字母“Y”,以示区别。

7、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应依据《计价规范》和本综合单价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十至十2位数字,由清单编制人依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8、为便于组合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本综合单价将《计价规范》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和计量单位统1标注在各章节的标题下,并同时标注了综合单价子目的具体工作内容。当综合单价子目的工作内容与《计价规范》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不1致时,应将相应的综合单价子目进行组合。

9、本综合单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和注明不得调整的规定仅适用于编制招标标底和拦标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可自主决定。 十、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综合单价所确定的人、材、机消耗量依据合理的施工方法综合取定,辅助材料和辅助机械以“元”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管理费是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利润是施工企业完成工程后应获得的盈利。十

1、本综合单价中的综合工日包括定额工日和机械台班工日,其中定额工日包括基本用工、其他用工。人工单价为43元,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人工单价可调差价。市场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可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调整办法。调整部分另计入人工费差价,其他不变。 十

2、本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1季度郑州地区材料价格取定。该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完全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如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或另行协商的价格调整(含甲供材),可直接在综合单价子目中换算材料价格或统1将材料差价计入计价程序的差价栏内,其他不变。 材料运输损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1。 十

3、本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依据2008年《河南省统1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如实际使用机械型号与本综合单价不符,除综合单价有特殊注明外,不得换算。 十

4、本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或附注中允许定额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调整人工费、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十

5、本综合单价所有使用混凝土的子目内仅包括混凝土的材料费用,如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 应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用;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将子目中的混凝土进行换算,但不得计算现场搅拌费。 十

6、商品混凝土价格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市场指导价格,运输费执行本综合单价中的价格。 十

7、本综合单价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屋面结构板面的垂直距离。建筑物檐高超过20m或层数超过6层的工程,可按相应规定计算超高施工增加费。 十

8、本综合单价技术措施项目编码用“Y0112+顺序号”表示。技术措施项目中的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材料考虑的,该费用已包括同1城市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周转材料的摊销量,已考虑了合理的周转次数、补损和回收价值。 十

9、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材料2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组织措施费的计算方法详见“YA.12建筑工程措施项目费”分部有关说明。 2十、规费的计算方法详见表2,税金的计算方法详见表3。 2十

1、总承包服务费在以下工程中计取: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 3.总承包管理费由业主承担。其标准为单独发包专业工程造价的2%~4%,总包责任和具体费率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示。 2十

2、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数额经双方共同协商,由专业分包单位承担,并可计入专业分包工程造价。 2十

3、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如需承包方代付者,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2十

4、风险费是指施工合同期内因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的上涨因素,导致工程造价超出正常承包造价的费用。本综合单价未考虑风险因素。为有效地控制造价,业主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关风险因素的以下内容: 1.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中,人工和材料价格的计算依据;合同中调价条款内有关人工、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2.招标标底价(或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入相应的风险系数。风险系数视工程的合同工期和市场价格波动程度,可确定在工程总造价的3%~5%之内。 3.风险系数所包括的范围及超出该范围的价格调整方法。 2十

5、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组成和计算标准程序详见表

4、表5,表中的各项内容均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无论任何1方都不得从中肢解费用。如业主供应某项材料或代为缴纳某项规费,该材料费或规费应从税后工程造价中扣减。 2十

6、综合单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2十

7、本综合单价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



5、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

十建字[2006] 39号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鄂建[2006] 5号)已转发给你们(十建字[2006]11号文)。为了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做好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1并遵照执行。

1、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十堰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事项由市造价站承办),并对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具体业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办)。

2、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我市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工程项目承、发包人在中标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7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商务标等提交工程所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城区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站备案)。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第十5条规定,将经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文件(工程如有变更,将合法有效变更文件、施工资料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审查。

5、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工程竣工备案证,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必须以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核结论无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竣工结算备案。

7、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对工程竣工结算咨询审核时,要严格按照中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等进行造价结算审核,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8、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核不合理、不实际、出具虚假报告的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并责成承、发包人、咨询单位写出文字说明,必要时退回重新审核。对在执业行为中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谈话提示、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

9、各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对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约和违法违规的承、发包人,要认真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与招、投标挂钩,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2OO6年3月8日。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6、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1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4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1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4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3条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第4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1第5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1、基本费注:1.表中所列工程均为单独发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未单独发包的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2.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执行单独安装工程标准。2

2、现场评价费现场检查评价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现场评价及评分办法。现场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和监管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分阶段进行检查评价。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检查评价情况确定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

1、评价结果为优良者,计取现场评价费。计算方法为: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3%,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3位4舍5入。现场评价费费率计算公式如下: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评价得分-80)—3%。

2、评价结果为合格者,得分为70~80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应进行整改,以整改后的评价结果作为测定和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依据。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4、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4级以上(含4级)质量安全事故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5、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1律不得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6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3算、预算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7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未按第6条规定费率报价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第8条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3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附件2)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评价结果,测定评价费率并确定承包人应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测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第9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未经现场评价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1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4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1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所需费用。第十2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十4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3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暂停施工。第十4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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