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介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介绍?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介绍?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等级标准介绍?

最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等级标准: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1类审查机构资质标准: (1)建筑企业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建筑施工企业审查人员应当有友斗罩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1级注册建筑师、1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3)建筑施工单位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好闹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建设单位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4)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5)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2类审查机构资质标准: (1)建筑企业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建筑施工企业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1级注册建筑师、1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3)建筑施工单位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建设单位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销颂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4)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5)建筑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承包工程范围: (1)1类资质标准 1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2)2类资质标准 2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4、4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4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4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4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4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4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统1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办法的特性之总和。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立优质工程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3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5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6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1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1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7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本规定第5条项规定的文件。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8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1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3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4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法律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6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竣工验收的法律依据 ,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开工前, 由( ) 项( )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答案】:A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孝掘设施的建造、 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 设备安装, 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巧闹核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弯稿。 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1律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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