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市政工程的施工便道从措施费里已经包含但是我修施工便道挖的土石方有上万方,审计说不与计算,怎么办~,市政工程的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如何计价?

那个市政工程的施工便道从措施费里已经包含但是我修施工便道挖的土石方有上万方,审计说不与计算,怎么办~



1、那个市政工程的施工便道从措施费里已经包含但是我修施工便道挖的土石方有上万方,审计说不与计算,怎么办~

如果是为了该项目的正常施工发生的施工便道,如果招投标阶段已经约定在措施费中考虑那么是不予计算的。 这个在公路的范本中有。

市政工程的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如何计价?



2、市政工程的冬雨季施工措施费如何计价?

属于施工措施费,依据合同中的约定,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价,或者按包干费用,或者按现场签证。主要是看合同的约定。

市政工程的措施费如何算



3、市政工程的措施费如何算

十建字[2006] 39号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鄂建[2006] 5号)已转发给你们(十建字[2006]11号文)。为了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做好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1并遵照执行。

1、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十堰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事项由市造价站承办),并对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具体业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办)。

2、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我市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工程项目承、发包人在中标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7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商务标等提交工程所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城区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站备案)。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第十5条规定,将经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文件(工程如有变更,将合法有效变更文件、施工资料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审查。

5、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工程竣工备案证,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必须以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核结论无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竣工结算备案。

7、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对工程竣工结算咨询审核时,要严格按照中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等进行造价结算审核,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8、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核不合理、不实际、出具虚假报告的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并责成承、发包人、咨询单位写出文字说明,必要时退回重新审核。对在执业行为中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谈话提示、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

9、各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对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约和违法违规的承、发包人,要认真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与招、投标挂钩,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2OO6年3月8日。

市政工程措施费



4、市政工程措施费

季节性降水属于组织措施,红线范围内鱼塘抽排水属于技术措施。预算包干费我理解是对未知的施工风险进行包干使用,与施工降水、排水没有重叠(除非天不下雨了)。预算包干费适合与简单的风险可控的项目。如果施工范围内有水 或者开挖后到地下水位,施工降水、排水是必须列的技术措施没有选择性的说法。

市政工程措施费



5、市政工程措施费

十建字[2006] 39号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鄂建[2006] 5号)已转发给你们(十建字[2006]11号文)。为了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做好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1并遵照执行。

1、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十堰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事项由市造价站承办),并对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具体业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办)。

2、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我市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工程项目承、发包人在中标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7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商务标等提交工程所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城区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站备案)。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第十5条规定,将经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文件(工程如有变更,将合法有效变更文件、施工资料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审查。

5、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工程竣工备案证,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必须以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核结论无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竣工结算备案。

7、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对工程竣工结算咨询审核时,要严格按照中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等进行造价结算审核,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8、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核不合理、不实际、出具虚假报告的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并责成承、发包人、咨询单位写出文字说明,必要时退回重新审核。对在执业行为中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谈话提示、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

9、各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对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约和违法违规的承、发包人,要认真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与招、投标挂钩,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2OO6年3月8日。

市政工程措施费



6、市政工程措施费

十建字[2006] 39号 关于贯彻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县市建设局、各建设、施工、造价咨询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鄂建[2006] 5号)已转发给你们(十建字[2006]11号文)。为了贯彻实施《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做好我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1并遵照执行。

1、市建委委托市建设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十堰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事项由市造价站承办),并对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具体业务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办)。

2、依据《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我市从2006年4月1日起,实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制。工程项目承、发包人在中标并签订工程施工合同7日内,由承包人将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商务标等提交工程所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城区到市建设工程管理处造价站备案)。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施工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凡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以及不按工程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的,责成双方协商修改后方可备案。未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4、工程竣工后,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第十5条规定,将经承、发包双方共同认定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文件(工程如有变更,将合法有效变更文件、施工资料等)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工程计价办法及计价规则、编审单位和人员资质等进行备案审查。

5、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发放工程竣工备案证,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6、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必须以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否则,结算审核结论无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不予竣工结算备案。

7、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对工程竣工结算咨询审核时,要严格按照中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实际工程量等进行造价结算审核,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8、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执业行为、执业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核不合理、不实际、出具虚假报告的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并责成承、发包人、咨询单位写出文字说明,必要时退回重新审核。对在执业行为中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谈话提示、通报批评、警告或取消执业资格等处理。

9、各县、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对在工程价款结算活动中的违约和违法违规的承、发包人,要认真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与招、投标挂钩,并作为重点监督对象。 2OO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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