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是什么,市政安全风险等级四级划分表

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是什么



1、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典型的项目风险管理过程有以下:

1、PMI将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划分为风险管理计划制订—风险识别—定性风险分析—定量风险分析—风险应对计划制订—风险监测与控制6个过程。

2、IPMA提出的项目管理专业资质标准(ICB)将项目风险管理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类—风险量化—风险应对—风险监控5个过程。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2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市政安全风险等级4级划分表



2、市政安全风险等级4级划分表

市政工程重大事故等级划分:  (1)1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2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3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4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内容是什么



3、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内容是什么

要想有效理解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是什么,首先要谈市政工程建设是什么,市政工程的建设目标是什么?主要涵盖范畴,以及管理风险等,只有从源头把握这个宗旨,才能理解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制定的依据、目的、初衷以及相关制定条款。首先,我们先来谈1下市政工程建设是什么?市政工程全称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我们国家,所谓的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市区、镇、乡等整体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的、以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基础的,为人们提供的1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含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1般来讲,每1个城市里面,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必备的、配套的各种公共的基础大型设施建设均可以划分在市政工程的总体范畴中,例如:我们生活中经常见到并使用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隧道、码头、广场、城市绿化,再例如:地下管道、线路:雨水、污水、上水、中水设施;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设施等等,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无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评价考核的标准,才能更好的管理总体的、大的宏观建设任务。从国家宏观管理的角度看,市政工程建设是各级政府在国家总体目标的作用下,国家在统筹安排后形成的1些阶段性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目标,主要是为了改善人民赖以生存的生活环境,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的生产、生活质量水平。为切实保障建设目标的实现,确保国家资金投入有效被利用,1991年1月4日,《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作为行业标准文件正式发布,运行日期为:1991年8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接下来我们来了解1下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的具体内容,市政工程质量评定的标准共分为8章,第1章为总则,主要讲述该评价标准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等;第2章为检验评定方法和等级标准,本章部分共分为两条,第1条: 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只有两个等级,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第2条:规定了市政道路工程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划分要求,其中,第1个,工序划分为:路基、基层、面层和附属构筑物等;第2个,市政道路工程不便于划分具体部位,但是可以按照长度划分为若干个部位。第3个,单位工程,主要阐明了由工序到部位再到单位工程整体的分级评定的方法;第3章为路基,分为5节,分别为:土方、石方、路床、路肩、边沟、边坡;第4章为基层;第5章为面层;第6章为附属构筑物;第7章为道路半成品;第8章为测量,每1章都包含很多节,节下面还有相应的内容,如果想详细了解,建议查找《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文件正文文本,在此就不11赘述。 延伸阅读: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是什么?



4、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是什么?

工程质量1直都是民众格外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市政工程包括各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其质量问题尤其为民众所担心。因此对市政工程进行风险识别是1个必要的环节。那么,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的过程有哪些?下面由来为您解答。 风险识别过程: 关于项目风险管理的过程,与项目管理的过程1样,国内外还没有统1的标准,其中最具代表性的3个国际项目管理组织(PMI、IPMA、APM)都建立了自己的标准,国外1些研究机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典型的项目风险管理过程有以下4种: (1)PMI将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划分为风险管理计划制订——风险识别——定性风险分析——定量风险分析——风险应对计划制订——风险监测与控制6个过程; (2)IPMA提出的项目管理专业资质标准(ICB)将项目风险管理分为风险识别——风险分类——风险量化——风险应对——风险监控5个过程; (3)APM将项目风险管理过程划分为定义——集中——识别——结构——所有权——估计——评价——计划——管理9个过程。 (4)中国项目管理研究会(PMRC)提出的《中国项目管理知识体系》将项目风险管理分为风险管理规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量化——风险应对计划——风险监控6个过程。 在建筑企业的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通过风险辨识将工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识别出来。风险识别是1个很复杂的过程,始于风险识别,终于建立工程项目风险清单。在识别的过程中,如发现新的风险,再进行分解。其识别过程为:风险识别、风险分解、新的风险、新的分解、识别风险因素、建立初始风险清单。 对市政工程进行风险识别能将工程中可能存在的某些风险及时识别出来,而这并不是1个简单的过程,不但费时而且也会花费很大精力。但这1步骤能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会存在的风险问题,对工程质量是1种保障。以上关于市政工程质量风险识别过程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 延伸阅读: 201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标准等级划分,工程事故等级划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依据是什么?考评结果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5、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依据是什么?考评结果等级划分的依据是什么?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办法(试行)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保障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项目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活动以及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4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在本省注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应参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5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做好监督指导。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6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第7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和“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第8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运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1体化平台,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第2章 建筑施工项目考评第9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1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健全项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并组织专业承包企业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自评机构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每月开展1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自评材料。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工程基础施工、主体施工、竣工验收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阶段性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应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自评材料签署意见。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整改阶段性自评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整改完成情况签署意见。项目自评机构于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项目考评主体报送1次自评报告(含自评材料)。第十1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的日常安全监督与项目考评工作同步开展,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并进行日常考评抽查。第十2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筑施工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1)及项目自评材料。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的建筑施工项目月自评材料和阶段性自评材料;(3)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4)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5)项目隐患整改情况;(6)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 第十3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以项目自评情况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2)。第十4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优良:(1)按规定开展了项目自评工作,并及时上报自评材料的;(2)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未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责令停工整改或予以行政处罚的;(4)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月自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的;(5)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评分平均在80分以上,且提出的问题已经进行整改的。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本年度监督的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80分以上的项目超过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时,按考评综合得分排序,取最多不超过15%的项目。第十5条 有下列情况之1的,评定为不合格:(1)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2)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1年内被责令停工整改2次以上或予以行政处罚的;(4)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月自评有1个月自评分在70分以下的;(5)考评主体日常考评抽查,有1次评分在70分以下,或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的;(6)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第十6条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优良之外情形的,考评为合格。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应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均为同1考评结果。第3章 建筑施工企业考评第十7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由法定代表人为第1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年度自评结果。企业自评工作每年进行1次。第十8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同步,每3年考评1次。考评主体应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第十9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3)及企业自评材料。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1)企业近3年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2)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的自评结果;(3)企业近3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4)企业近3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2十条 考评主体根据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企业在考评周期内无在建施工项目的,考评主体不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考评;无竣工项目的考评结果最高为合格。第2十1条 考评主体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为优良(JGJ/T77合格以上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对该企业进行初评考核。初评考核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第2十2条 考评主体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进行排名。排名在前10%的企业的最低优良率作为本年度企业考评优良等级的参考标准。通过初评考核的建筑施工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优良率达到参考标准的,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等级。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第2十3条 有下列情形之1的,评定为不合格:(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或未对项目考评情况进行汇总的;(2)企业近3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3)企业近3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4)企业近3年因安全生产隐患被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政府部门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5)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考评结果为优良、不合格之外情形的,考评为合格。第4章 奖励和惩戒第2十4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将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1体化平台。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工程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第2十5条 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是申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的“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和“省级建筑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必备条件。通过示范引领,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第2十6条 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2十7条 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和项目,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考核合格后,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考核不合格的或逾期未考核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第2十8条 考评主体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2十9条 考评主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逐级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外企业在我省承揽的工程项目,项目的考评结果应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5章 附则第3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

如何有效实现工程总承包风险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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